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