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对该业务实施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为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在深圳皇岗口岸陆路旅检车通道办理。特殊情况下由深圳海关批准可改经其他通道。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香港清算银行关于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其签发《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式样见附表〔略〕)。许可证的签…
第五条
《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有权签发人签字样本和签发银行印章样式须先行报海关总署政法司及深圳海关备案。
第六条
深圳海关凭香港清算银行提交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办理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由其设立在深圳的分支机构办理海关手续。
第八条
香港清算银行深圳分支机构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海关手续,须先行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在每次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手续时,使用海关注册编码。
第九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所需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商品名称应为“流通中的货币现钞”;商品编码应为“98013000”;进出口税率、增值税…
第十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报关和通关,应符合海关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通关,应将承担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调运业务的单位、车辆、人员先行报深圳海关备案。
第十二条
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和人员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接受海关查验。
第十三条
严禁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和人员兼运或夹带规定数量人民币现钞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深圳海关对签发和收验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具体操作规程及其他具体问题由深圳海关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