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香港清算银行关于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其签发《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式样见附表〔略〕)。许可证的签发和使用实行“一批一证”,即香港清算银行每办理一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就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签发一张许可证;每张许可证只对当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有效。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更改。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