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下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下同)旅游交流与合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的《〈内…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旅行社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当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分别委托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受理并审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的申请。
第五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的,应当分别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各个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第六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的,由投资者向广东省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应当分别对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受理、审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