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交易、资产保管、估值核算、申购赎回、费率安排、税收安排、持有人大会、法律文件变更、终止与合并、撤销认可等事项,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基金法… 第七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净值公告、定期财务报告、临时公告等)的内容、格式、时限、频率、事项等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基…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第九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开披露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最近的基金财务年报及半年报。 第十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应当补充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产品资料概要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应当补充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第十二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开户、清算、注册登记、销售时间、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具体操作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与招募说明书一并披露。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第十四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争议解决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采用诉讼方式的,不得排除内地法院管辖权。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