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开户、清算、注册登记、销售时间、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具体操作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与招募说明书一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