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基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香港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审查过程中可征求香港证监会的意见。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申请报告;

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最近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基金代理人及代理协议;

基金及管理人、信托人、保管人、代理人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与香港证监会批准的版本存在差异的,应当列明主要差异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