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但获转授机构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情形除外;
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
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