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应当补充以下内容:
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基金在内地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基金在内地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