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二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辅导备案 第十一条 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应当签订书面辅导协议,明确约定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辅导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签订辅导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进行辅导备案。 第十三条 确有必要进行当面沟通的,辅导对象、辅导机构可以预约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当面沟通。 第十四条 辅导机构办理辅导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辅导期自完成辅导备案之日起算,至辅导机构向派出机构提交齐备的辅导验收材料之日截止。辅导期不少于三个月,但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报告,辅导备案日距最近一季末不足三十日的,可以将有关情况并入次季度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第十七条 辅导机构应当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 第十八条 辅导期内辅导协议终止的,辅导机构应当于辅导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撤回辅导备案。 第十九条 辅导期内,增加、减少或更换辅导机构的,变更后的辅导机构书面认可原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并重新履行辅导备案程序的,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辅导期内辅导对象变更拟上市板块的,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变更说明,变更后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