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章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第二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出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 第二十九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