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出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