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