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效力 已失效
前言 1.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1.2 适用范围 1.2 .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 .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 1.2 .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3.2 油烟 3.3 城市 3.4 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 6.2 采样点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6.4 采样工况 6.5 分析结果处理: 6.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7. 标准实施 7.1 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 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略) 附录B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略) 附录C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