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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2000年) 5.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4.2 目录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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