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2000年) 7. 标准实施 7.2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2000年) 7.2 7. 标准实施 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1 目录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