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总部应当加强食品采购管理。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企业总部应当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明确食品供货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企业总部应当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大宗食材等进行抽检,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供货者。

由企业总部统一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企业总部应当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中央厨房、门店等能够及时查询、获取相关凭证,中央厨房、门店等应当对收货情况进行记录。

不由企业总部统一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中央厨房、门店等应当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中央厨房、门店等发现企业总部供应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分支机构直至企业总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