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总部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提高经营过程实时控制能力,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保存,其中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十四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企业总部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企业总部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建立与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接口等方式予以配合。

倡导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向社会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