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条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总部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按计划巡查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情况,每年至少对所有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进行一次全覆盖实地巡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并结合发现的食品安全共性问题,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