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