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