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