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