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