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并适时对该名录进行调整。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增加食源性疾病报告病…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体系,明确相关机构职责与工作要求,协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