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体系,明确相关机构职责与工作要求,协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