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并适时对该名录进行调整。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增加食源性疾病报告病种和监测内容。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