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十七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十七条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