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十六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食源性疾病发病状况,向社会公布影响公众健康的主要食源性疾病及其预防知识,积极开展风险交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