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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应当组织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食源性疾病发病状况,向社会公布影响公众健康的主要食源性疾病及其预防知识,积极开展风险交流。 第十七条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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