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