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是指使用同一品牌,以食品销售为主营收入,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由企业总部、十家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等)等共同参与的规模化食品销售活动。
企业总部,是指对由其授权使用同一品牌的所有门店实施统一规范化食品销售管理活动的食品经营企业。
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总部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对食品销售活动承担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食品经营企业。
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是指使用同一品牌,以食品销售为主营收入,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由企业总部、十家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等)等共同参与的规模化食品销售活动。
企业总部,是指对由其授权使用同一品牌的所有门店实施统一规范化食品销售管理活动的食品经营企业。
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总部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对食品销售活动承担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食品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