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当加强食品采购管理。由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的,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依法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结合实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供货者。

由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统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门店等能够及时查询、获取相关凭证,门店等应当对收货情况进行记录。

不由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统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门店等应当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门店等发现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供应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及时向供应食品的分支机构或者企业总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