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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节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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