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程序 第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程序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