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