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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进行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价格)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略) 2. QS标志式样(略)
第一百零五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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