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