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行政机关依据本细则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