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