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