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