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