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九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