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