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