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