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