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