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